本案中主要證據無法證明金某共同參與了魏某和劉某主導的詐騙行為,無法證明金某自身存在虛構事實獲取錢財的主觀故意。即便是前往武漢和被害人會面,也僅是被其他犯罪嫌疑人利用詐騙的一個環節,并不能和金某參與共同詐騙劃上等號。
本案中,犯罪引誘盡管在刑法典中沒有直接明確的成文規定,但是作為一個理論知識點,應當在實踐中大膽闡述。盡管本案裁判結果沒有肯定犯罪引誘這個內容,但是從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分析上,已經間接的肯定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客觀事實,對于為被告人爭取到客觀公正的量刑還是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該案成功之處,在于律師通過仔細閱卷,發現證據間的細微瑕疵,進而否定了該案的關鍵性證據。律師除了要專業,更需要經驗和細心,以及對當事人的責任心。正所謂“細節決定成敗,責任鑄就輝煌”。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決心。
律師團隊靈活運用各種財產調查方式,查得財產,并通過分析男方在夫妻關系、公司運作、平時社會交往等可能需要承擔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迫使男方作出巨大讓步,最大限度實現了客戶離婚、分家析產的目的,在夫妻感情不在的情況下,不至于在財產上再一無所獲。